孙某的父亲于2006年5月因车祸死亡。此后,孙某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2007年1月,孙某的爷爷因病死亡,生前没有立遗嘱。孙某的爷爷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和孙利某,还有一个女儿,即孙艳某,孙某的奶奶于2001年去世。
孙某的爷爷留下平房6间、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姑姑、大爷,即孙利某、孙艳某,商议遗产继承应有自己的份额。孙利某和孙艳某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但可以适当给一点。孙某不同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
法院认为,孙某的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死亡,所以孙某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的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利某、孙艳某享有同等继承权。
法官释法: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孙某是孙某父亲的亲生子女,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孙某应享有其父亲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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