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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儿已经成年 离婚父亲仍可抚养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37
  付大与张某系夫妻,生有一女付小。2006年12月,付大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付小由张某抚养,付大每月给付小抚养费350元,直至付小完成学业。

  付小现为某大学一年级学生。从2007年4月开始,付大拒绝给付小抚育费,付小遂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付大履行原协议。

  付大辩称,当初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现在付小已经成年,不符合抚养条件,所以不同意继续给付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判决付大给付拖欠付小的抚养费。

  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呢?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1条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付小已经成年,付大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那么,法院为什么还要支持付小的诉讼请求呢?这就涉及到法定与约定的关系问题。

  根据法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时,优先适用约定。

  在本案中,付大与张某约定其给付女儿抚养费至女儿完成学业,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付大以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由企图否定协议的效力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付大应当履行该协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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