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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被狗咬伤按实际损失赔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65
  今年6月,某高校学生赵小姐在经过于先生家门前时,被于先生养的狗咬伤了面部。事情发生后,于先生积极为赵小姐治疗,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赵小姐基本痊愈后,与于先生达成协议,由于先生再赔偿她经济损失5000元。此后,双方又约定,赵小姐因做整容手术或狂犬病发作而产生的费用由于先生负担。于先生先给了赵小姐2000元。于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于先生已支付了赵小姐的全部医疗费用,双方又对赵小姐整容等问题作了约定,因此,不同意再支付3000元。为此,赵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于先生给付原约定的经济损失3000元,另外,再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整容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于先生表示不同意赔偿另外3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但愿意负担赵小姐的整容费用,因手术没有做,具体费用无法确定,所以,不同意现在给付。赵小姐是学生,没有收入,不存在误工费,因此,也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法律对因侵权形成的赔偿关系,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赵小姐被咬伤后,于先生支付了医疗费。赵小姐没有向法院提供如护理费、医药费等其他经济损失的证明。因此,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如果于先生自愿履行,法律不予干涉,但于先生表示了反悔,赵小姐要求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支持。对于误工费,赵小姐现在是学生,不能提供收入证明,所以对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也不能支持。至于整容费,双方已作了约定,等赵小姐进行了整容手术,或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手术所需费用证明时,法院才能处理。考虑到赵小姐面部被咬伤,且狂犬病的潜伏期较长,她在精神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于先生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于先生赔偿赵小姐精神损失费500元,驳回赵小姐的其它诉讼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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