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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转租受损,责任谁来担?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31

问:

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经过甲同意,乙又将该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请问甲房屋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答:

本案中,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并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与乙存在合同关系;乙在经过甲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法转租,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甲与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而丙的行为造成房屋受损,甲可以基于物权向丙追究侵权责任。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承租人乙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乙因丙违约,所以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所受损失,甲可以基于物权向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合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注解: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而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它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具体内容如下:

1、主体的相对性

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而提出请求或者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基于他人的合同关系向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合同关系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即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关系中的权利,承担合同关系的债务,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3、责任的相对性

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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