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向哪一方支付保险金?
答:
在此交通事故中,甲、乙均死亡且不能确定甲、乙死亡的先后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应当推定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推定被保险人甲死亡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甲的继承人继承。综上,保险公司应向甲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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