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咨询热线

010-84493343
1840122807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借贷双方没有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是否能主张利息?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54
  问:

  王某与李某是多年朋友关系。2017年5月10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王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迟迟不还,李某认为王某长时间占用自己资金,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补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和李某仅仅约定了借款,但是并未约定利息,所以只想归还借款,不愿意支付利息。问: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李某能否向王某主张支付利息呢?

  答:

  李某能主张王某支付逾期还款之后的利息,但是不能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某向王某交付了借款,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所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但是关于逾期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李某的主张却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属于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故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年率6%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示:

  李某和王某双方对于借款事实本身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李某是否可以主张王某支付利息。从法理上讲,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王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系无偿合同,王某在借期内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却没有偿还借款,其不按期还款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应尽的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在线留言

message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房产纠纷|北京继承纠纷|北京刑事纠纷


  • 电话:010-84493343
  • 电话:18401228075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请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