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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租赁房屋家电损坏维修费应该由我负担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97
  问:

  我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高档房子,仅家用电器就有八件之多。房子租了一个月,电冰箱突然停止制冷,不能使用。我找到房东,要求他进行修理,房东过来看了看,说:“这冰箱是你使用中用坏的,维修费你自己负担。”但是我认为,我自己是正常使用冰箱,没有任何过错责任,那这笔维修费还应该由我负担吗?

  答:

  首先,要看您和房东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的维修有约定,如有约定,认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按照您所说的冰箱是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突然损坏,那么,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所以说您不应当承这笔电损坏维修费用,而是应该由房东承担这笔费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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