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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劳动者受工伤,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81
  问:

  李某自2015年7月进入某某机械加工厂从事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2016年4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割伤左前臂。2017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2017年9月机械加工厂要求李某回工厂上班,并给其安排了门卫工作,李某按照工厂要求回工厂做起了门卫。2018年7月26日工厂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以李某与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告知李某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问:李某受工伤,劳动合同期满,加工厂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

  本案中,李某患工伤,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都会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的期间内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消灭。但是出于对受工伤的劳动者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一定能够终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对此做出了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以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而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劳动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五至六级伤残、七至十级伤残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做出了规定,其中就包含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终止以及如何终止的问题: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是受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过劳动者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只有劳动者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到期才能终止,如果不是劳动者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即使到期了也不能终止。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李某主动提出要求终止与机械加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机械加工厂单方面发出《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的行为不能发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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