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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51
  问:

  老张和小张是父子俩,多年来二人相依为命,共同居住在老张承租的单位公有住房中。去年老张去世了,小张继续居住在以父亲名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并以父亲的名义继续交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用等各种房屋费用。一天晚上,小张观看继承纠纷的普法节目后,深有感触。第二日便到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老张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小张信心满满的称老张的妻子已经去世,自己是老张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小张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老张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呢?

  答:

  不可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的原因如下:要求继承公房承租权实际就是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由于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房管理单位的职权,法院不应越权代行,不宜在析产继承中一并解决。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小张:老张去世后,小张想要继续承租父亲的公有住房应该找老张的单位(公房管理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如果小张不听从法院工作人员的劝告,坚持要求诉讼,那么小张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遇到矛盾纠纷,法院是解决矛盾的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途径。当事人诉讼过程中,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听从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和指导,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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