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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能否要求法官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58
  问:

  我的一位朋友王某因为经商找我借款80万元,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经我多次促催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法院判决王某一个月内将款还清。执行过程中法院没有查找到王某名下有财产,但我了解到王某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住房,我认为这80万元属于他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我能否要求法院拍卖李某这套房产抵偿欠我的借款?如果不能我应该怎么办才能防止她转移财产?

  答:

  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责任财产承担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其所有的房产、存款等可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偿还债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直接处分案外人的财产。

  能否拍卖李某的房产涉及到两个事实认定,一是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这8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无权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认定,必须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方能作出事实认定,所以你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在执行程序中拍卖李某名下的房产,必须另行起诉李某对8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当然为了保护你的利益,可以在诉中或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房产先行查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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