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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否向借款人主张利息?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31
  问: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款十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载明:甲于2015年12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承诺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现甲迟迟不予偿还,乙欲向法院起诉,问能否向甲主张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乙不可以主张借期内的利息,但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利息,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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