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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老年痴呆患者,应该怎样起诉?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25
  问:

  父亲是老年痴呆症患者,现在因为继承问题与我哥哥产生纠纷。现在我父亲想要起诉我哥哥,但是考虑到父亲有时候精神状态不佳,我们不确定他在法庭上能不能清楚、准确、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想要咨询,我父亲应该通过什么程序来起诉,是否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来起诉?

  答:

  一、老年痴呆症患者能否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章公民、第一节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中8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老年痴呆症患者如何才能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上述咨询来看,由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咨询者的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宣告被申请人也就是咨询者的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怎样确定其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怎样参与诉讼?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根据规定可知,咨询者的父亲如果想要起诉,较为稳妥的方式为先由其父亲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法院作出其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再向其父亲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申请指定监护人,最后由其父亲的监护人代理其父亲进行诉讼。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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