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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是否都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71
  问: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是否都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答:《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综上,为解决网购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受影响的,使其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的机会,以自主决定是否交易,法律规定,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保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退货,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消费者注意:

  一、关于“不宜退货的商品”。为了防止消费者不当利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以下几类商品不宜退货: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对于根据常理、习惯、商品性质、经济价值衡量不宜退货的商品,如贴身内衣、饮料、化妆品等,网络经营者在出售时明确表示不适用“七条无理由退换货” 的,也不适用“七条无理由退换货”。

  二、关于“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应当理解为商品不存在数量的减少和功能的丧失,同时不得将商品的固有瑕疵转嫁给消费者。具体而言,“商品完好”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商品完整,即所退回商品必须完整,如主品、配件、赠品必须齐全;二是未被损坏,即商品本身未造成损坏。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不影响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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