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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承权不具备实现条件时只是一种不确定发生的权利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92
  问:

  近日,我们兄弟几人得知父亲准备将家中祖传的一个古董赠与他人。我们兄弟几人均不同意,但父亲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请问如果父亲将古董真的赠与他人,我们兄弟作为父亲的继承人能否以继承权起诉被赠与人返还古董?

  答:

  不行。继承权不具备实现条件时,只是一种不确定发生的权利。如果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继承人在世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属于他个人所有,完全由其个人处分。故此,如果你们父亲坚持将古董赠与他人,所有权转移,你们失去对该古董的继承权,也无权要回。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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