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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购的名牌包是假货,卖家同意退货,请问我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551
  问:

  今年双十一“剁手节”当日,我没抵抗住铺天盖地的促销活动,忍不住买了一个名牌包包,收到货物后怀疑是假货,卖家承诺能退货,但是我感觉被骗,咽不下这口气,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天猫也在双十一前期推“正品险”,购买正品险之后买到假货可以获得4倍退赔。

  实际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退货、买了正品险之后可以赔钱还是远远不够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网络购物不是法外之地,所以说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之后,不能只是“顺利退货”就完事儿,消费者要保障自身权利,也不是只能去买所谓的“正品险”,因为法律已经要求商家不得制假售假。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责的规定对于热衷网购的人群提供了更周全的保护,广大网购一族可以更放心购物了。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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