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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能否在职员病假后延长试用期?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92
  问:

  三个多月前,我被某中日合资企业聘为日语翻译。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合同签署半个月后,我因胃溃疡造成的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后,我及时返回了公司上班,按时完成了公司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可是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决定将我的试用期延长两个月。请问公司病假后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您在试用期内能够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所以,在你试用期休病假后,公司未征得你的同意,单方面变更即延长你试用期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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