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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能否以所冒人名义提起诉讼?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700
  问:

  李某因超龄不符合煤矿的招用条件,故在冒用他人姓名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李某就解除合同一事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希望能够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他以甲的名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

  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甲并未与单位发生事实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未曾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李某是否与用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因此法院应该驳回甲的起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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