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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电梯伤人谁的责任(三)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52
  问:

  电梯伤人事件中,受害方到底应该向谁主张赔偿请求?

  答: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电梯伤人事件中,商场作为电梯的所有权人,没有尽到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安全维护的义务,对消费者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再看电梯的维修保养公司,作为维护电梯的直接责任人,因为自身的原因,使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检查的义务,所以在电梯伤人事件中电梯维护保养公司应该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可以将商场与电梯维护保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另外,如果在事件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是电梯本身的技术设备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梯的生产厂家也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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