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去年十月我将一辆农用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当时协议已签,约定王某分期付款,每月还款五千元,付清车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去年十一月,王某驾车时将行人李某撞成重伤,花费医药费三万余元,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王某无力赔偿,李某找到我,以我为该车车主为由要求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您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明确答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您与王某之间有购车协议,王某尚未付清车款,车辆并未过户,因此按以上规定您不用承担该起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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