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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判决是否涉及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03
  问:

  我与我丈夫婚后一直各管各自的财产,孩子生活和学业上的花费我们共同负担,但是也是我负担较多。虽然现在孩子已年满18岁,但是还在上大学,仍需要继续供给他生活费和抚养费。现在我预起诉离婚,鉴于我过去承担了更多的抚养义务并且我身患糖尿病,每月都有比较大的药物支出,我希望孩子大学毕业可以独立生活之前的费用能由其父亲承担,法院能否支持我的诉求?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正常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决不涉及处理正常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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