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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后,事后退还的,还按受贿罪处理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362
  问: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原因要和各种人打交道,一些人因为有求于自己,便会找各种机会给予自己财物。我想知道,如果我收到后又退还给对方,还按受贿处理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并非只要退还给对方,就一定不按受贿处理,还要看退还行为是否具有“及时”性。对于什么是“及时”,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比如请托人将钱款夹杂在书面材料中一并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发现,发现后立即退还给本人的,就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按受贿处理。对于收受财物后,因为听到一些“风声”,担心自己“东窗事发”,而不得已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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