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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影楼出版我的写真,需要经过我的同意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907
  问:

  前年,我在李某经营的影楼拍摄了一套个人写真集,当时我俩并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今年年初,李某打算将我的写真照片收入他个人的摄影作品集进行出版。我不同意,李某表示写真集由他自己拍摄完成,不用经过我的同意就可以出版。请问,出版我的写真照片,究竟需不需要我的同意?

  答:

  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但是,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你的写真集涉及你的肖像权,李某要出版你的照片进行营利,需要征得你的同意。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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