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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37
  问:

  我和丈夫结婚后,我父母全额出资为我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我与丈夫感情不和,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我丈夫则主张该房屋是我们的婚后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我想知道这套房屋是不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你父母在你婚后全额出资为你购买的房屋,并且房屋登记在你自己名下,则可以认定为你自己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分割。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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