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结婚后我与丈夫订立了协议,约定谁的收入就归谁,对外的债权债务也均由本人承担。现在张某与我的丈夫产生了债务纠纷,张某起诉要求我与丈夫一同承担还款责任,我能否以之前与丈夫有协议为由不承担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你的具体情况,你只有证明张某与你丈夫发生金钱往来时,知道你们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协议,或者证明张某与你丈夫明确约定过该债务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时,才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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