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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子女的探望权可否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以保护?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064
  问:2012年我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每月我有两次探望的权利。自2013年起,孩子的母亲找各种理由不让我看孩子,请问我能对她提起诉讼吗?如果胜诉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至26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子女随父方或母方共同生活只是父母对子女抚养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对拒不执行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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