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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这种情况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66
  问:

  我的母亲已近百岁高龄,只有我和弟弟小林两个子女。由于小林长期在外地工作,故照料母亲的责任多由我承担。今年,小林突然回家,在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母亲送入精神卫生中心疗养,接着又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但是,在这期间小林不但将母亲的存款全部转入其名下进行挥霍,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费用归自己所有。我认为,小林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母亲的权益,我想撤销小林的监护人资格,由我担任母亲的监护人。请问,我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小林以监护人的名义获取你母亲的欠款后理应妥善保存,但其擅自将老人的银行存款转存于自己名下并挥霍,其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因此,你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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