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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20
  问:

  我女儿是一名先天智力残疾的人,我与前夫因此而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用。现在我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我前夫说女儿已经成年了,他没有抚养义务了,自此就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可是我女儿现在的情况没有能力出去工作,还需要我继续抚养,可是我的工资又不够支付我们两个人的生活所需。我想问下,我前夫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他就真的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了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女儿属于智力残疾,其认知、生活、自我保护能力等均低于常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仍然需要父母的抚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因此,依据该规定,你丈夫如果有给付能力的话,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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