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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公司破产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怎么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870
  问: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了19年,于2008年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况怎么算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偿的情况?

  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条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所在单位因破产与你终止合同,不属于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因此你的经济补偿还是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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