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我父母因当地习俗为我配送的嫁妆是一辆汽车,并表示该汽车为赠与我个人的财产,且有赠与合同。后来我与李某登记结婚,很快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要求与我离婚,但是李某表示该汽车为陪送嫁妆,应归其所有。请问,该汽车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该汽车是在你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买,且你父母明确表明赠与你个人,应当认定该财产为你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汽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你的个人财产。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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