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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5
  问:

  我是初婚,1985年与现任丈夫结婚,我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2009年,我的丈夫因病去世,继子王某就不再和我联系。现在我没有经济来源,又患多种疾病,生活实在困难。这种情况下,我曾经几次向王某讨要生活费,但他却说我不是他的亲生母亲,没有资格要求他尽赡养义务。请问:我可以向继子要赡养费么?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要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在继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你对继子王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那么你有权利要求继子给付赡养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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