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王某是朋友,2010年5月1日因王某买房急需用钱,我就借给他五万元,双方约定2011年5月1日前还钱,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我现在想起诉王某,听说法院支持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主张。请问我可以要求王某偿还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吗?
答:
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允许民间借贷行为,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并可以约定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高的利息,但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关系放高利贷,所以限制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将不予支持。但主张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仅限于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以四倍利率计算利息或约定的利息过高的情况,如果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将视为没有利息。你和王某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视为在借款期限内没有利息,王某逾期没有还款,你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主张王某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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