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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请问企业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752
  问:

  您好!我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决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告知,此情况下只支付我养老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经济补偿方面此做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答:

  您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您是自愿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主动解除合同关系的,所以您所在企业的做法并不违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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