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您好,我去年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今年,小区物业公司上门向我催要物业费。我购买房子时并没有实际居住,物业公司也没有给我提供什么物业服务,而且我与物业公司并没有签订合同,请问,物业公司拿着他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向我催要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从这条上看,你应当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至于你所说的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物业服务只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而非一对一的服务,所以这并不是你能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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