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
我所居住的小区原规划设计的停车位不够使用,开发商自行在其他空地上划出一片停车位,并在其车位上安装了车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是否可以销售?
答:你好!
根据《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小区地上除建筑物自身面积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例如《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用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何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自行划出一片停车位,并安装车锁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公共利益。虽然这一片停车场是开发商自行投资所谓,但毕竟不是在开发商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开发,所以该权益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亦无权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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