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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是否可以拆除孙某建在我宅基地内的房屋?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25
  问:

  我和孙某是东西邻居,我居东,孙某居西,2012年初孙某翻建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早年建房时留的二十公分滴水侵占了,我要求孙某拆除已经建好的东山墙,孙某以房屋已经建好为由拒绝,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被告孙某拆除新建的院墙?

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孙某的房屋已经建成了,为多占这二十公分宅基地而拆除已建成的房屋显然已经不现实,因为这样对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对于他人和社会影响都不利的,但是你可以向孙某索要经济补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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