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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反悔怎么办?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380
  问:

  李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儿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全部留给赵某。离婚后不久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他不公,想再向赵某索要一些财产是否可以?

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李某为早点儿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应被法院依法驳回。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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