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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能否承包“四荒”?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68
  问:

  某村正在进行“四荒”承包招标,我单位是镇生产合作社,想承包该村荒山种植果树,请问是否能投标?如果可以承包,承包经营后的荒山能否作为贷款抵押?

答:

  1.可以进行投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因为承包“四荒”需要较多的投入,而且风险较大,一家一户难以承担,因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不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承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承包,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签订承包合同。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2.可以作为贷款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承包的荒山可以作为贷款抵押。但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抵押人要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等,证明其对所承包的荒地有合法使用权;二是经原发包方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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