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法官您好!我和我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我们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两处房屋归我所有,女儿随我生活,我丈夫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签完协议后我们到民政局离婚。现在我丈夫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他的理由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他的精神状态不清晰,在我的威逼利诱下签字,离婚协议对其显失公平。请问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已经离婚的情况。但是,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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