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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被单位除名的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吗?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92
  问: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成立并生效吗?

答: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张某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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