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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 不能视为存在竞业禁止约定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449
  问:

  我在A公司工作,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员工手册以及各项规章制度。A公司制发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中对离退职制度的规定为:员工不论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机密、商业技术及商业信息从事相关的工作。后,我离职到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我辞职后到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请问,聘用合同中的约定属于竞业禁止约定吗?

答:

  竞业禁止约定只有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手册》或者企业规章中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规定中的禁止义务的,不能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同时,对竞业禁止的合理审查,主要应围绕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进行。

  A公司主张与你之间存在竞业禁止约定,但并未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予以证实。同时,A公司也并未明确约定给予你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故你们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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