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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明知为在校学生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形成劳动关系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297
  问:

  我系在校学生,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以我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我为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决定终结仲裁活动。请问,我可以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为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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