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原为某厂装配工,由于职业污染有害健康,便在合同期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依法为我办理了相关手续。离职后不久,我出现了疑似职业病症状,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可单位以劳动关系已解除为由,而拒绝为我检查。请问我离职后是否有职业病的检查权?
答: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如确属当事人从事原工作发生职业病,一切后果由原单位承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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