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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旅游中游玩自费项目受伤可否请求旅行社赔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11
  问:

  我半月前报团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在旅游的第三天,我参加了旅行社安排的一个自费“骑马游”的项目,马无故受惊将我摔伤,造成我左小腿骨折,其后两天的旅游也无法参加。我想问,像这种情况我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是该诉旅行社违约还是该告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我能否要求旅行社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即你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不可同时请求。同时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还可以视具体情况,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违约之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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