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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生父死后,继母有权要求生母抚养儿女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68
  问:

  王某与夏某协议离婚,其子小王由王某抚养,我于2001年3月与王某再婚,小王与我们共同生活,2007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我要求夏某将小王领回抚养,但遭到拒绝。于是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生父死后,继母能否要求继子的生母将其领回抚养?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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