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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654
  问:

  我嫁了一个台湾人,最近我发现他把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变卖成现金,转移到台湾去了,我们现在还没有离婚,我能否请求法院分割我们的共同财产?

答:

  可以。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现在你丈夫转移了他的财产,你可依据此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你们的共同财产,以免你的利益受到损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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