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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工作满十年但合同未到期不能要求改签无固定期合同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528
  问:

  王某为某公司员工,2000年3月入职,期间连续续签多次劳动合同,2008年3月王某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2010年3月,王某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王某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凡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即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从2010年3月开始与其改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王某非常不解。请问:合同未到期工作满十年能否要求改签无固定期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劳动合同订立时,向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本案当事人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是2011年3月,而张某在2010年3月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公司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王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是在2011年3月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前,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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