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继承纠纷 婚姻纠纷 合同纠纷

咨询热线

010-84493343
18401228075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职员哺乳期严重失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839
  问:

  2007年2月王小姐进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担任交易部资金柜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田某先后3次至王小姐处办理保证金取款手续,填写保证金取款凭证,从田先生、李先生账户中取款共计31万元。王小姐未按照交易规章制度审查有关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即为田某办理了取款手续,而实际上此款系他人冒领。之后田先生、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被冒领的31万元。2011年7月证券公司因王小姐严重失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为由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不服,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女职员在哺乳期内严重失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

  有人以为,只要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面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凡是持这种观点的,其理论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仔细研读该条文,我们会发现,该条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归纳起来,都是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或者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就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了。在劳动者一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也就是说哺乳期等情况也不是保护伞,不能妨碍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在线留言

message
客服微信 客服微信
  •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房产纠纷|北京继承纠纷|北京刑事纠纷


  • 电话:010-84493343
  • 电话:18401228075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请直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