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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转档需赔偿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957
  问:

  张女士2007年开始在北京某投资公司工作。2009年3月,张女士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希望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遭到张女士拒绝。张女士离开公司半年以来,该公司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为张女士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张女士不能在其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计算工龄、评定职称等。现张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赔偿相应损失。张女士的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40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转移,劳动者要赔偿时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规可知,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需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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