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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单位能否随意延长试用期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1118
  问:

  法官,您好!我在某技校毕业后,在市里的修理厂打工。起初,厂方称“试用一个月,期满签合同”。一个月之后,厂方和我签订了两年的用工合同,却又以“两年合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在只试用一个月不能满足厂方要求”为由,在签劳动合同时又给我增加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试用期满,能否随意延长?

答:

  对于试用期,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新十九条规定有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可见,对于规定的试用期,不可超过只能缩短,该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厂方不应在试用了一个月签订合同后,再增加试用期。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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