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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外出晕倒,同行者有义务救助

作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658
  问:

  法官,您好!某日我朋友李某与他人王某一同去逛公园,朋友在途中突然晕倒,而王某怕承担责任,转身走了,两小时后朋友才被路人发现,但因抢救不及时而造成偏瘫。请问,王某对李某是否有义务救助,其未救助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答:

  第一,王某有义务救助,且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二,王某的行为违法。他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也就是王某既然和李某结伴同行,也就具有某种先行义务,王某应在李某出现危险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第三,王某主观上具有错误,明知后果却放任结果发生,具备主观上间接故意。第四,李某的偏瘫与王某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其未及时救助导致结果发生。因此,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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